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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30

  • 刘*故意伤害罪强制医疗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刘*北**康医院治疗,病情临床好转,目前暂无人身危险性,其亲属及村民居委会亦可对其进行监护,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 胡*强制医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经法定程序鉴定,胡*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胡*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 吴某强制医疗一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实施放火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吴*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吴*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 胡*申诉一案再审准予撤诉决定书

    本案认为,申诉人胡*申请撤回申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 黄*甲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受审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黄*甲实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 被告人首某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首某经过强制医疗,已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申请人申请解除首某强制医疗的理由成立。被强制医疗人首某经诊断评估,虽不需继续强制医疗,但仍需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故首某的监护人及家属在其被解除强制医疗后仍应严加看管和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 申长青犯危险驾驶罪再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喻*甲强制医疗一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喻*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喻*甲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喻*甲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诉讼代理人关于被申请人喻*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 对刘*甲强制医疗一案一审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甲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两处轻伤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刘*甲实施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 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指令再审决定书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蓬**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蓬溪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子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5日,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遂检公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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